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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交通厅、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分阶段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10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发改委、交通厅、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分阶段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通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现阶段主要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核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更新,届时将在“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予以通知。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并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通知》中首先明确了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现阶段主要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也就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与其他省市要求不同的时,目前浙江省住建厅尤为严格,利用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每周动态核查,核查结果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再不合格直接撤销!
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
(一)招标投标交易前
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合同履行中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进行标注,适时向社会公布。
简单说就是在企业招投标阶段,要求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附入招标文件,并且评标委员会可根据企业最新动态核查结果对其投标资格“一票否决”。
更严格的是,在项目工程合同履行中,如果中标单位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与资质申领时不一致,或者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现场考勤记录的,中标单位和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都会被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标注为重点监管对象,将加大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最后,小白学府想说的是,政策法规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和各省市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相信工程行业未来会更加规范,而行业的规范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和支持,只有企业和人才共同严格遵守,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更好更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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